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 天弘越南市场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 |
基金简称 | 天弘越南市场 | |
基金主代码 | 008763 | |
基金运作方式 | 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 |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2020年1月20日 |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基金托管人名称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公告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天弘越南市场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天弘越南市场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文件 | |
赎回起始日 | 2020年2月28日 | |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 天弘越南市场A | 天弘越南市场C |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 008763 | 008764 |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赎回业务 | 是 | 是 |
2.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境外主要投资场所的共同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本基金境外主要投资场所为胡志明交易所。本基金境外主要投资场所变更的,将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更新。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赎回业务
3.1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得少于1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1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0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2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T) | 赎回费率 | |
A类赎回费率 | T<7天 | 1.50% |
7天≤T<30天 | 0.75% | |
30天≤T<180天 | 0.50% | |
180天≤T<365天 | 0.25% | |
365天≤T | 0 | |
C类赎回费率 | T<7天 | 1.50% |
7天≤T<30天 | 0.50% | |
30天≤T | 0 |
3.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对持续持有A类基金份额少于30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A类基金份额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资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C类基金份额少于30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2)赎回以份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时,赎回款项支付时间将相应调整;当基金投资的境外主要投资场所休市、外汇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时赎回款项支付日期顺延。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前述因素消失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5)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2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3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6)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 基金销售机构
4.1.直销机构
本基金的直销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含直销网点与网上交易)
4.2.场外非直销机构:蚂蚁基金、天天基金、同花顺、陆金所、国泰君安、中信建投、安信证券、华泰证券、海通证券、广发证券、中信证券(华南)(原广州证券)、国信证券、民生证券、平安证券、蛋卷基金、中信证券、好买基金、申万宏源、招商证券、新兰德、挖财基金、诺亚正行、交通银行。
5.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2020年2月28日起,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第二个估值日内,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第二个估值日内,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调整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有关本基金开放赎回业务的具体规定若发生变化,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4)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thfund.com.cn)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95046)了解本基金的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